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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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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沧州市物价局文件

  沧价经费字[2007]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物业管理企业:

  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05]2号)下发后,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个别物业管理企业仍然存在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尚未开发完工、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完备的情况下,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有困难的,可与业主签订临时物业服务合同,注明缺少的服务设施和项目,约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住宅小区开发完工、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符合《沧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规定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正式物业服务合同,按照规定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物业管理企业在接受新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或原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发生变动的,要严格按照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备案办法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07]1号)文件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备案,严禁虚报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三、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签订服务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协议中要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项目及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还应明确交费时限、交费地点。

  四、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预收物业服务费时,应按季度收取;新楼盘第一次可按半年收取,以后应按季度收取,不得按半年或年收取。交费时间一般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得与取暖费等收费项目挂钩。

  五、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小区业主意见规划收费停车场地或停车位,收取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费应严格按照沧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住宅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沧价经费字[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无证收费或超标准收费。

  六、各物业管理企业要严格按照沧州市物价局、沧州市房管局《关于制定我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增设新的收费项目必须报市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〇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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