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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受伤应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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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法律不禁止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不管《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将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同时也表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以“是否超过退休年龄”为判断标准的。所以,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着可能。

第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界定不以“退休年龄”为界限,而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为界限。

1997年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二条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依序。其协议解除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即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由于用人单位与超过退休年龄被返聘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各地实践操作中观点不一,这次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其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标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从此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

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奚晓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97页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既然不以“超过退休年龄”来划分,那么根据“退休年龄”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间的关系,可以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种是超过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种是超过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所以,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务关系;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工伤。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2010年3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
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7年7月5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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